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凡芮即黃淑貞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異動,請補更正後之聲請狀,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