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60號 債 權 人 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辰 上列債權人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蕭裕暹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證物承攬契約影本,雖為債務人蕭裕暹與何綿紜共同簽立,然依薪資簽收單影本所示,領受人僅蕭裕暹,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何綿紜與債務人蕭裕暹共同給付之債權債務原因事實為何?並請提出釋明之證據。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6年2月14日之依據為何?(依薪 資簽收單所示,民國106年2月21日為最後領款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蕭裕暹(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及何綿紜(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聲請狀繕本7份。(如有更正聲請狀,則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及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