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76號 債 權 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上列債權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詹鎧銘即詹鈞弼即浣証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經銷契約書所載,並無連帶保證人劉韋光於該契約書上簽章,請具狀釋明對劉韋光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依據經銷契約書第十六條第三項所載,其違約金係每日加計未清償本金之千分之一計算,然債權人卻於請求原因及事實第二項第五行繕打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三項」,並請求按日息千分之二計算違約金,此與契約書所載顯有不符,故請具狀釋明請求千分之二之依據為何?請查明並更正。 三、請提出債務人浣証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詹鎧銘即詹鈞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劉韋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