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17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明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明聰(住彰化縣○○鎮○○路000號)個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