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滋琇即鉅富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二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狀訴訟標的欄之金額為「新臺幣34,968元」與請求標的欄之金額「新臺幣5,355元」不同,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更正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及釋明其計算方式為何?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