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151號 債 權 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上列債權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詹鎧銘即詹鈞弼即浣証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核,債權人所提之經銷契約書所載,並無連帶保證人劉韋光於該契約書上簽章,請具狀釋明對劉韋光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