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489號 債 權 人 趙建華即建泰汽車材料行 上列債權人趙建華即建泰汽車材料行因與債務人陳聰禧即華泰鋼鋁門窗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趙建華即建泰汽車材料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內附多元繳費單) 二、請送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