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134號 債 權 人 蔡見福 上列債權人蔡見福因與債務人蘇楨崴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見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證物一,其中估價單影本2紙(金額共新臺幣 107,000元),其上所蓋章戳為「乙太企業社」,而另對帳 單影本2紙(金額共新臺幣40,714元)則為「東泰鋁門窗五 金行」,兩者皆非以債權人「蔡見福」個人名義所開立: (一)經查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乙太企業社之負責人為蔡見福,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狀首債權人正確名稱為「蔡見福即乙太企業社」及補蓋狀尾印章。 (二)請釋明債權人得以請求「東泰鋁門窗五金行」對債務人之債權原因為何?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查。 二、請提出債務人蘇楨崴(住彰化縣○○鎮○○路0巷00弄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