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87號 債 權 人 源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姲伶 上列債權人源和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首帝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源和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證物所載,其貨品訂購人均為蓁禾有限公司,請具狀釋明首帝有限公司與蓁禾有限公司是否為同一公司,抑或其兩者與該債務有何關係,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債權人漏未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故請具狀補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首帝有限公司、蓁禾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四、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