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87號 債 權 人 源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姲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首帝有限公司、蓁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訴 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首帝有限公司、蓁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漏未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且所提之證物所載,其貨品訂購人均為蓁禾有限公司,無從得知該債務與首帝有限公司有何關係,經本院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公司營利事項變 更登記卡,及具狀釋明首帝有限公司與蓁禾有限公司是否為同一公司,抑或其兩者與該債務有何關係,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