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88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寶 上列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巫錫謀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按期款新臺幣參萬肆仟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所指為何?其聲明是否正確?請說明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巫錫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雅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