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88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寶 上列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巫錫謀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陳報狀,所陳述本件遲延利息計算方式為「按期款新臺幣34,000元」計息,其計息本金是否為固定金額?抑或有其它計算方式,可否提供計息附表,俾利本案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