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17號債 權 人 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雲 債 務 人 金超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宇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壹佰貳拾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 ,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1審通常訴 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本件其中票號WYAA0000000發票 日為106年10月31日,支票發票日尚未屆期,依上開說明, 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