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752號 債 權 人 聯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恩 代 理 人 張信鵬 上列債權人聯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協毅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聯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93,300元之計算式為何?(聲請狀所附銷貨明細表5項編號銷售金額小計之加總數與請求金 額不符,且因各筆之利息起算日不同,如各銷貨日期之貨款已有部分清償,請依利息起算日之不同分別明列其請求金額各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協毅科技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謝易純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 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聲請狀繕本9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