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麟 上列聲請人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