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王錢良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當事人姓名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