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135建號建物最 新第一類謄本。(當事人姓名須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