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俊青即富群車業商行 上列聲請人林俊青即富群車業商行因與相對人謝尚杰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俊青即富群車業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之訴訟標的金額與本票金額不符)。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尚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