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林俊青即富群車業商行 上列聲請人林俊青即富群車業商行因與相對人洪瑋偼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俊青即富群車業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洪瑋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