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號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丸太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汝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有田之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90,6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