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賴宜秦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訴訟代理人與原告台灣盛前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 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係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訴訟代理人,固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民國106年5月2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聲請狀僅主張:當日因身體微恙,耳朵聽不清楚法官庭上詢問內容及律師、證人答辯等語,並未敘明理由供本院審酌是否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