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4號上 訴 人 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亦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義村等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7,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