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19號 上 訴 人 典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菽韻 被上訴人 紀健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100元(參本院卷第20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