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世華貨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詠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華資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