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詹正煥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施依彤律師 被 告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訴訟代理人 張良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