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 債 權 人 士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萍 上列債權人士騰國際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高洧睫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士騰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倉儲出租合約書之租賃期間係自民國104年9月25日起至105年9月25日止,則請釋明本件請求自106年3月至107年2月共計12個月倉儲費之依據為何?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