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258號 債 權 人 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銘 上列債權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有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標的載明其中新臺幣15萬元自「民國93年5月20 日」起算利息,然於支票附表中該系爭6張支票(共新臺幣15萬元)之利息起算日卻自各該支票之「提示日」起算利息。 是請具狀釋明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為何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