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286號 債 權 人 鎰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睿 代 理 人 張世明 上列債權人鎰鋐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廖志聰即方園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鎰鋐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資料所示,買受人為和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而非本件債務人廖志聰即方園企業社,請具狀釋明得向其請求之依據。 二、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知,「方園企業社」為獨資商號,其負責人為「鐘鎮銘」而非「廖志聰」,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先確認債務人為何人?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債務人。並請提出其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