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286號 債 權 人 鎰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睿 代 理 人 張世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志聰即方園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廖志聰即方園企業社發支付命令裁定,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向債務人廖志聰即方園企業社請求之依據、更正 正確之債務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7年6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