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09號 債 權 人 陳志誠 債 務 人 仕良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良冠 人 一、債務人仕良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良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