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27號 債 權 人 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四良 上列債權人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勝安交通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換票協議書,債務人仍有172萬尾款未付,而聲明請求175萬,如有誤載,請予以更正;抑或敘明請求175萬之原因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