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874號 債 權 人 張旭凱 債 權 人 詹益珍 債 權 人 詹益守 債 權 人 陳孫治 債 權 人 邱麗香 前列張旭凱、詹益珍、詹益守、陳孫治、邱麗香共同 上列債權人張旭凱等五人因與債務人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旭凱等五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 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 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 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