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楊淑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 │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380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吳德福 │彰化第十信用合│107年11月30日 │23,500元 │AB1251770 │ │ │ │ │作社 三民分行 │ │ │ │ │ ├──┼───────┼───────┼───────┼────────┼────────┼──┤ │002 │茗園和食料理 │彰化商業銀行 │107年11月30日 │15,200元 │MN9467877 │ │ │ │鄭雅娟 │鹿港分行 │ │ │ │ │ ├──┼───────┼───────┼───────┼────────┼────────┼──┤ │003 │煌智交通標示工│合作金庫商業銀│107年12月10日 │35,387元 │AS2520477 │ │ │ │程有限公司 李 │行 彰化分行 │ │ │ │ │ │ │煌智 │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