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68號聲 請 人 紀金龍 代 理 人 李平勳律師 黃文進律師 上列聲請人呈報就任為念初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念初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念初公司)因公司董事長紀明東、股東陳麗玲及財團法人金豐佛院文教基金會等3人於民國105年2月23日向本院聲請裁定解 散念初公司,經本院於同年9月1日以105年度司字第7號裁定解散,後經報請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在案,惟未經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爰聲請呈報清算人,並依公司法第83條、非訟事件法第 178條規定,提出網路列印本院105年度司字第7號裁定影本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函影本、商業登記抄本、股東名簿、願任清算人同意書及103年度資產負債表等件為證。 二、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次按 民法第41條之規定,法人清算之程序,除該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一款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1項亦有明文。準此,公司及法人解散後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規定,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三、查聲請人所附呈報清算人之資料,未提出清算人就任後造具財務報表、財產目錄,及送經監察人審查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文到10日內補正上 開事項,聲請人於同年月23日陳報因未持有念初公司完整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迄未提出上開事項,本院無從審酌;揆依前揭說明,聲請人向本院為呈報清算人之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