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琨傑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各項資料含債務人、債務額比例均應揭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