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591號 聲 請 人 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上列聲請人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水旺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