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8號聲 請 人 亞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榮 代 理 人 盧錫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 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000,000元(即買賣契約總價金,計算式:大境D戶買賣總價0000000元+大境E戶買賣總價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 幣5,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4,000元 ,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