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8號原 告 陳東輝 原 告 陳孫治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定。又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係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165萬元定之(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本件訴 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被告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 年12月10日召集之106年度董事會議就提案1、2、3所為決議無效、訴之聲明第二項為確認被告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1月14日召集之107年度股東常會議決議全部無效 。惟上開會議之決議無效,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然在客觀上利益均顯難以金錢量化,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本院審酌上情,即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應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共計新臺幣3,300,000元(計算式:0000000元×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欠新臺幣30,67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