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號 原 告 陳富貴 被 告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家茵 複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