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富貴間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0,000元,應徵裁判費6,9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