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糜以雍、邱創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 告 邱創富 周秀美 張皓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倍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 項規定,裁定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6號案 件判決確定、和解、撤回起訴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本件原告已撤回起訴,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