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5號原 告 即 聲 請 人 李怡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05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力揚有限公司林│國泰世華商業銀│107年3月5日 │4,000元 │AR0439314 │ │ │ │冠瑋 │行彰泰分行 │ │ │ │ │ ├──┼───────┼───────┼───────┼────────┼────────┼──┤ │002 │力揚有限公司林│國泰世華商業銀│107年5月5日 │4,000元 │AR0439315 │ │ │ │冠瑋 │行彰泰分行 │ │ │ │ │ ├──┼───────┼───────┼───────┼────────┼────────┼──┤ │003 │力揚有限公司林│國泰世華商業銀│107年7月5日 │4,000元 │AR0439316 │ │ │ │冠瑋 │行彰泰分行 │ │ │ │ │ ├──┼───────┼───────┼───────┼────────┼────────┼──┤ │004 │力揚有公司林冠│國泰世華商業銀│107年9月5日 │4,000元 │AR0439317 │ │ │ │瑋 │行彰泰分行 │ │ │ │ │ ├──┼───────┼───────┼───────┼────────┼────────┼──┤ │005 │力揚有限公司林│國泰世華商業銀│107年11月5日 │4,000元 │AR0439318 │ │ │ │冠瑋 │行彰泰分行 │ │ │ │ │ ├──┼───────┼───────┼───────┼────────┼────────┼──┤ │006 │力揚有限公司林│國泰世華商業銀│108年1月5日 │4,000元 │AR0439319 │ │ │ │冠瑋 │行彰泰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