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9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社團法人彰化縣白玉功德會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憑證及執行命令影本所載,本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2元,請說明以14,684元為債權金額計算利息之依據為 何?(因其中5,307元為利息、500元為督促程序費用、75元為執行費用,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為原本再生利 息),抑或更正本件聲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社團法人彰化縣白玉功德會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