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7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上列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鄭琇蔓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 查,債權人未於聲請狀書寫債務人鄭琇蔓之住居所,請具狀補寫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鄭琇蔓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