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維國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4筆債權之債務人非同一人,應釋明未到期利息新臺幣 1,344元各應由何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