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6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聖欣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面額新臺幣500元郵政匯票一紙請查收。(台端隨狀所附之郵政匯票(票號:0000000000-0),抬頭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無得受領,隨文退還)。並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