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 債 權 人 許榮宗 上列債權人許榮宗因與債務人昇瀚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榮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AE0000000號支票交付予債務人昇瀚工程有限公 司之相關事證,或與債務人間借貸之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