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76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莊明景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所提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其上並無聲請狀所稱債務人即連帶保證人莊佳宜之簽章,是請具狀釋明本件對莊佳宜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