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09號 債 權 人 李曾榮 上列債權人李曾榮因與債務人蔡佳祐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曾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借據記載連帶保證人黃靖惠、富雋榮和貿易有限公司應連帶清償,請具狀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等連帶負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