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15號 債 權 人 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勳 上列債權人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BUI VAN LINH(中譯:裴文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BUI VAN LINH(中譯:裴文玲)(護照號碼:C0000000號)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 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